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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2-06-30 23:01:14 来源:东方毅拓展文化协会 作者:佚名 点击:18933
《唐律疏议》,又称《律疏》,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(652年)编定的唐律。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,永徽四年(653年)颁行。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(624年)所编定的《唐律》成为唐朝的法典。 《唐律疏议》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,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,使得“疏在律后,律以疏存”,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。由于礼与法在《唐律疏议》里之完美结合,使汉代肇始之“春秋决狱”正式废止。 《唐律疏议》正式的名称是《永徽律疏》,《唐律疏议》为后世对其之通称,宋元时称作《故唐律疏议》。 唐高宗时下诏:“律学未有定疏,每年所举明法,遂无凭准”,由太尉长孙无忌、司空李勣、尚书左仆射于志寧、刑部尚书唐临、大理卿段宝玄、尚书右丞刘燕客、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,“广召解律人”,编定了《永徽律》,分名例、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律、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,五百○二条。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,由此合称《永徽律疏》。 《永徽律疏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,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,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,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。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,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,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。 法给予权力以限制,权力的集中易成事也易膨胀,无限的权力最终会导致极端的崩溃。推崇集权,对权力的限制不是减少,而是增加。法给予权利以保障,权利的实现必然意味着义务的履行。权利本位,对义务履行的要求不是降低,而是增强。 人性本恶,固有的劣根性难以自觉自愿遵守规则,要求外力的强制。此时,法的作用,让其他舆论、约定、习惯难以与之媲美。 |